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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写材料用典】法所当加,虽贵近不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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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写材料用典】法所当加,虽贵近不宥【例文】“以方守之”不仅体现在“严”的层面,还彰显出“正”的要求。执行纪纲法度的公正,当是不论亲疏、不讲贵贱。正所谓,“法所当加,虽贵近不宥”。在“以方守之”的词典里,只有“用刑贵正”的词条,而无“罪钧刑殊”的释义。如果是一事殊法、同罪异论,难免使百姓疑惑。(解放军报《“以方守之则可振”》)【典故】出自明代张居正《陈六事疏》,法所当加,虽贵近不宥;事有所枉,虽疏贱必申。【释义】意思是,根据法律应当治罪的,即使是皇亲国戚,尊贵亲近之人,也绝不能宽宥;治罪所据的事实冤屈了人,即使是非亲非故、卑贱之人,也一定要辨明。【赏析】古人讲:“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。”法律是治国之重器,良法是善治之前提。法治建设最终要靠人来实施,特别是靠各级管理者、执法者去落实。他们法治素质的高低,将直接影响到包含立法、行政、司法和全民法治观念的整个社会法治体系的建设,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。秦国商鞅在《商君书·画策》中写道:“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,法必明,令必行,则已矣。”意思是:圣明的君主不能只看重仁义而应该重视法度;制定的法律一定要公正严明,颁布的法令一定要实施执行,这样就可以达到使国家强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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